商标注册完成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非也!
导读
近年来,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各行业对于商标保护,以及围绕商标所展开的攻守行动愈演愈烈。许多人拿到了《商标注册证》,原以为“一证在手,商标无忧”,殊不知无人问津的商标有一天还会易主。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所持有的商标,泽元律师有话要说:
案例
2019年,某客户委托泽元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时发现,艾克卓越(大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卓越公司”)注册的第15542234号第43类“壹肆陆壹 1461”商标与其申请商标“壹肆壹陆”极为相似,因此委托我所撤销艾克卓越公司“壹肆陆壹 1461”商标在“1.咖啡馆;2.饭店;3.餐馆;4.酒吧服务;5.茶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我所在查询艾克卓越公司企业信息后发现,艾克卓越公司虽申请注册了涉案商标,但是其应从未投入使用,现该商标注册公告已满三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鉴于此,我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15542234号注册商标。
裁判
2020年5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撤三[2020]第W014632号文件,作出了关于第15542234号第43类“壹肆陆壹 1461”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撤销艾克卓越(大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15542234号第43类“壹肆陆壹 1461”商标在“1.咖啡馆;2.饭店;3.餐馆;4.酒吧服务;5.茶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1554223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
泽元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因此,商标注册并非一劳永逸,注册后的商标如果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时很有可能被撤销。而对于商标申请人而言,想申请注册的商标即便已经被他人注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申请撤销在先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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