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桂林小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桂林小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41780号

原告:北京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悦秀路99号2单元4层416室。

法定代表人:刘晓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永,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小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世纪东路国土局综合集资楼4-2-1号。

法定代表人:秦海安。

原告北京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岩公司)与被告桂林小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岩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小刚公司立即停止传播《死亡请求》作品;2.小刚公司赔偿黑岩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和维权开支2万元。事实和理由:黑岩公司取得《死亡请求》作品的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小刚公司未经黑岩公司同意擅自在啪啪啪小说网(pppxsw.com)以收费的方式传播上述作品的内容,严重侵害了黑岩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给黑岩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而后,黑岩公司向小刚公司发送函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和赔偿损失未有结果,亦无法与之联系,故诉至法院。

被告小刚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一、原告主张享有涉案文章著作权的事实

2014年11月9日,天津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与常佳状(甲方)签订《黑岩文学作品数字版权授权合同(主条款)》及《黑岩数字版权授权合同条款(附属条款)》,载明常佳状笔名为木人高秋,作品名称为《我在地狱等你》,作品地址为http://www.heiyan.com/book/20943,授权作品期限2014-11-8至2024-11-7。上述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依据本合同的要求,将本合同签约作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授权给乙方,许可乙方通过有线或无线的互联网进行传播:独家和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独家和专有的数字化出版权及其转授权;独家和专有的复制权和电子复制件的使用权及其转授权。授权范围为全球范围内(独家且专有地)。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许可乙方以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在网站进行发表和/或连载发布、有线或者无线方式,以电脑、光盘、手机、PDA等作为载体,而以任何电子信息方式等形式使用。上述合同还载明了常佳状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账户情况等个人信息,合同后附常佳状身份证复印件。

2017年10月15日,天津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载明:天津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黑岩公司享有授权作品全部著作权。授权作品包括涉案作品。授权权利为授权人取得的包含但不限于网络传播权等一切著作权权利。授权期限为授权人享有的全部期间,从授权人获取权利开始至获取权利期限届满为止。

2018年1月30日,经申请,黑岩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公证员监督下对浏览涉案网页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8年2月5日出具了(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352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352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www.heiyan.com”进入信息查询结果详细信息页面,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黑岩公司,网站名称为黑岩网。点击进入www.heiyan.com“黑岩首页”页面,输入账户及密码进行登录,在搜索栏中搜索“我在地狱等你”并进入搜索结果,显示:作者为木人高秋,涉案作品共有16486人浏览,2609378字,有6254人在追书,类型为悬疑。进入后台界面及查看用户详细信息界面,显示作者昵称为木人高秋,作品名为我在地狱等你,真实姓名为常佳状,并显示有身份证号等信息,与前述数字版权授权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所载信息相符。返回作品后台页面,点击导出全部章节。返回“黑岩首页”并重新登录后,查看账户余额后,进入涉案作品章节页面,浏览全部章节,包括831章正文,章节后显示时间为14-10-29至15-11-30。

原告提交了载有涉案作品电子文件的光碟一张、电子文件部分内容打印件一份,以及涉案作品目录的网页打印件一份。

二、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事实

2017年4月28日,经申请,黑岩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公证员监督下对浏览涉案网页的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7年5月8日出具了(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857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857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主办单位名称为小刚公司的信息,查询结果详细信息页面显示:网站首页地址为www.pppxsw.com。点击进入“啪啪啪小说网首页”,注册用户后,在首页搜索栏中搜索“死亡请求”并进入相应页面,显示:类型为灵异恐怖,字数为2658511。点击开始阅读,目录显示第21章开始均标有“V”字样。“第1章阴阳师”发布时间为“2017-2-22”,浏览第2-831章并在订购章节页面购买书币,前述各章节发布时间均为“2017-2-22”。经比对,《死亡请求》内容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仅章节名称、人物姓名等存在相同位置的替换关系。

原告提交了查询结果与第38573号公证书一致的www.pppxsw.com的icp备案管理系统网页打印件。

原告还提交了律师函、快递邮单及投递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一份。律师函中载明:黑岩公司取得了《死亡请求》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小刚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啪啪啪小说网上以收费方式传播该作品,获取大量经济利益,给黑岩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要求小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与律师进行接洽。快递邮单载明:内件品名为“关于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律师函”,收件单位为小刚公司,地址为广西桂林临桂区临桂镇世纪东路国土局综合集资楼4-2-1号,收件人为秦海安。投递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于2017年6月8日被签收,签收人为“他人收速递易”。

三、其他

原告为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提交了如下证据:1.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载明黑岩公司向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支付一审律师费用25000元。2.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5000元,购买方为黑岩公司,盖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公章。3.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8000元,购买方为黑岩公司,盖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章。经查,黑岩公司在其与本案同时起诉小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其他五案中,也提交了上述三份证据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

上述事实,有黑岩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光盘、打印件、网页打印件、合同、公证书、律师函、快递邮单、发票等证据,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署名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本案中,黑岩公司提交的第0325号公证书载明了黑岩网发布涉案作品及作者署名(作者常佳状,笔名“木人高秋”)的情况,与其提交的数字版权授权合同、授权证明中载明的相应信息可以一一对应。故本院认定黑岩公司经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小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啪啪啪小说网中传播题为《死亡请求》的文字作品,并对相应章节收取阅读费用。该作品无作者署名,内容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仅章节名称、人物称谓等进行了替换,并且全部831章内容发布时间均集中在2017年2月22日一天,晚于涉案作品在黑岩网上的最后修改的时间。故本院认定,小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播了涉案作品全部内容,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黑岩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小刚公司就其侵害黑岩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黑岩公司要求小刚公司立即停止传播《死亡请求》作品、赔偿黑岩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数额,黑岩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因小刚公司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数额或小刚公司相应违法所得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市场价值、作者知名程度、小刚公司上传字数、有偿传播情节、侵权时长等情节,认为黑岩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全部支持。关于合理开支,黑岩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相关公证书已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黑岩公司的律师参与了诉讼活动,考虑到上述证据在包括本案在内的6个案件中作为合理开支的证据提交,本院将对合理开支数额酌情予以判定。被告小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桂林小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桂林小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5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87元(原告北京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桂林小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北京黑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桂林小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 陆友才

人民陪审员 袁卫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英琦

 

 

 

 

 

咨询热线

010-84316192

新闻咨询

创建时间:2020-08-06 1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