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恒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固始恒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5民初2780—2号
原告:固始恒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蓼城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塔西居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5710218178(1-1)。
法定代表人:罗会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延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717839620C。
法定代表人:杨志琦,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斌,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丰,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始恒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固始恒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房款14114644元;2、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固始县成功大道××青峰××东××商住楼××幢,被告经考察、勘丈,认定该楼房市场销售价格4600元/㎡,面积数13500㎡。2017年5月17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将原告的楼房由被告启动安居基金项目,被告指令原告价值4600元/㎡的楼房按2100元/㎡的价格销售给固始县退伍兵。被告补差价1100元/㎡,多出的钱(溢价)归被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松原市汇鑫黄金公司(庭审中撤回对该公司的诉讼)提供担保并负责落实。被告应支付原告14850000元,实际支付735356元,拖欠14114644元。故提出上述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诉讼主体有误,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固始恒大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324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志豪
审判员 饶亚军
审判员 金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聂驰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