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卡中的钱被他人取走,谁应负责?

存在卡中的钱被他人取走,谁应负责?

原告张某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某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营业部)下设的储蓄所开设了活期储蓄帐户,同时办理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原告并为存折和牡丹灵通卡设定了密码。2011年7月5日下午,原告在被告设在银川的银行自动柜员机(下称ATM机)上两次取款共3000元。同日下午18时59分30秒和19时0分21秒,原告所属帐户在福建省厦门市ATM机上被两次支取1000元,并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各10 元,但是该100元并非原告支取。原告与被告联系解决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ATM机的使用受个人密码控制,依据密码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帐结算事项。被告提供的流水有效交易清单上显示2010年7月5日均为正常的持卡用密码取款,虽然不是原告本人所为,但被告在技术层次和操作层次上没有任何过失,所以原告的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可以通过刑事途径谋求救济。

【点评】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本案所涉四笔交易均是通过牡丹卡进行的ATM机交易,是通过私人密码的设密和运用进入自动交易系统从而完成交易行为的,作为电子商务中广泛运用的私人密码,它具有三个基本功能:一是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对交易者身份的鉴别以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电子签名的功能;二是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本人进行了交易行为,在交易中,信息发送和接收者都不能对此予以否认,这就是电子商务行为的“不可抵赖性”;三是私人密码的使用表明交易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的。基于这三项功能,产生了私人密码的使用效力规则,即本人行为原则。其涵义就是: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交易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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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8-07 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