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财产纠纷的 25 个法律要点~第三期

 

婚恋财产纠纷的 25 个法律要点

第三期

 

 

 

 

 

恋爱关系中经常涉及到互相赠送礼物、财产等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保有着大量的共同财产,一旦婚恋关系结束,这些财产应当如何分配?本文整理了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 25 个法律要点。

十一

 
 
 
 

同居为由请求精神损失赔偿

 

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一方当事人单纯以曾经同居为由请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十二

 

 

 

 

终止妊娠或遭受暴力情形

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一方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要求另一方负担实际支出或确定将要支出的费用的,可予以支持。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后,其间有终止妊娠、分娩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十三

 
 
 
 

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共同财产分割协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前提的除外。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十四

 
 
 
 

书面形式约定不动产归属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十五

 
 
 
 

以书面形式约定房屋归属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视为一方当事人将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若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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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17 13:50